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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推动区域性经济发展,支持优质企业迅速发展,我司开辟了对于信誉优良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从基本条件来看,客户首先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客户申请我司的信用贷款业务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公司经营方针;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银行等)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自愿接受我公司贷后监管;
(四)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六)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信用贷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