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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
更新时间: 1/27/2010   来源:   点击数: 132
    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信誉向我行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核定贷款总额度和有效期后,在一定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

贷款的对象

  是指在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目前仅限于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上市公司等企业的正式员工。

贷款条件

  *在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在银行资信状况良好,在有关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贷款人根据《行个人资信评估标准》评估后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
  *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出具本人收入情况及员工资格的证明;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额度
  根据《银行个人资信评估标准》核定,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含)。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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